发布时间:2024-11-09 20:22:38 来源: sp20241109
中新网 太原11月15日电 (高瑞峰)15日,记者从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,该市《不动产登记中介代办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(下称《细则》)11月20日起施行,有效期两年。
《细则》明确,不动产登记代办机构代办人员在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时,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规定的要件提供材料,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准确性和一致性,在不动产登记代办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、隐瞒事实。
为避免开发建设企业指定代办造成市场垄断、人为哄抬价格,所有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动产登记代办机构,均可在太原市范围内开展代办服务;除开发建设企业与购房人有按揭担保约定的外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不配合购房人委托的代办机构开展工作。
开发建设企业拒绝提供资料,不配合购房人委托的代办机构办理业务,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。
不动产登记代办人员实行一人一卡一号管理,其开展业务时,应当佩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信息卡(信息卡包含姓名、所属代办机构、从业编号、二维码等内容,实行全市统一样式、统一编号),并向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《不动产登记代办承诺书》。
不动产登记代办机构不得暗示、强制或变相强制不动产权利人接受不动产登记代办服务。对不动产权利人自愿委托代理的,应与委托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委托代办公证书或协助办理合同书,明确权利义务、委托权限和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,并合理确定代办收费金额。(完) 【编辑:李岩】